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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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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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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9-08-28 分享: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中山市农业局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1]101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4、《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
  5、《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9、《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1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1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1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17、《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工作。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18、《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9、《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中山市兽医防疫检疫站、中山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2]85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二)中山市植物检疫站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2]85号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三)中山市农机监理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拖拉机驾驶员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4、《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械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