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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局行政许可(10项)

007333051/2007-00012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9-08-28 分享:

  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四)畜禽父母代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初审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三、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3、《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均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四、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储存场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饲料加工企业验收合格证审核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八、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场、一级种畜禽场)的初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三)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