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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检疫站、植物检疫站行政处罚(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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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9-08-28 分享: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二、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不按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三、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五、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转让、涂改、伪造动物检疫证明以及验讫印章、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七、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八、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不按动物防疫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九、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检机构有权予以土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2)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本条第一款(2)、(3)、(5)、(6)、(7)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4)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2)、(3)、(4)、(6)、(7)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