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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医防疫检疫站、植物检疫站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项)

007333051/2007-00020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9-08-28 分享:

  一、复检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