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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9-08-28 分享:

火炬区农办、财政局,各镇区农办、财政所:

《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省农业厅《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0]323号)、市政府《印发2011-2015年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农业机械化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部门协作,避免重复。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绩效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种养专业户,或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维修站。

 第七条  扶持项目范围:

(一)粮食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在现有农机装备的基础上,购置或引进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和社会化服务。主要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播种设备、育秧设备、栽植机械、植保机械、灌溉设备、收获机械和干燥机械等。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

(二)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在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中,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作为重点,在引进国内外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基础上,进行选型试验、消化吸收。重点示范和推广耕整、育苗、栽植、植保、灌溉、烘干、贮藏等环节的机械化装备。

(三)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在畜禽、水产养殖基地,通过增添或完善养殖机械装备,进一步提高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的水平。

(四)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本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区,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基础,增加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加工设备,配备完善加工设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五)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企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购置先进设备、新产品研发及试验等,提升农业装备制造水平。

(六)农业机械服务示范组织、农业机械维修示范点和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示范社的建设。示范单位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公共服务能力。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农办提交农业机械化发展建设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镇区有关部门初审后,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送市农业局备案,由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
  (二)审批程序。遵照《2011-2015年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的有关规定,市农业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送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考核表,农业机械设备、设施购置凭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取得项目资金的承担单位须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当年122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自评,原则上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技术引进费,农机装备购置费、研发费、试验费等,不能用作简单扩大再生产或大型基建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对农业机械发展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该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结算)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和省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的,市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子项目预算时应预留相应的配套资金,所在镇(区)财政资金原则上要按不低于20%比例给予配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的,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分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的总体规划;

(二)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制定年度农业机械化发展建设项目导向方案,组织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再另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