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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中农农函〔2022〕18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0日


  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要求,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10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4个的调控目标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下达生猪产能调控目标

  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产能稳定向好发展,有效提升生猪自给率,根据镇街上报的2021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各猪场发展规划,将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调控目标分解下达至各有关镇街。

  1.三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7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2.南朗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1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3.南区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4.黄圃镇: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动情况列为我市生猪产能调控指标,并根据全省调控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于1000头。

  情形一:各有关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任务,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未超过保有量的105%时,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

  情形二:各有关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任务,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超过保有量的105%时,配合省启动相应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能繁母猪饲养量,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不得低于1000头。

  情形三:当个别镇街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市下达该镇街保有量时,相关镇街应采取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市下达保有量以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省调控需求及我市实际情况,适当对其他养殖场同步开展产能调控。

  2.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小于1000头。

  强化相关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增加产能。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市、镇两级可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市下达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镇街发预警函,督促落实支持政策,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市下达保有量以上。

  有关镇街的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三、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全数进行备案,并加强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一)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动员申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规模猪场,动员申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三)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规模猪场,动员申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相关镇街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组织完成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四、支持政策

  (一)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有关镇街要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现有规模猪场划入禁养区范围,不得随意拆除或规划作其他用途。确需拆除的,要另行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镇街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市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有关镇街原则上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农机购置补贴、畜禽生态健康养殖等相关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升级改造设施设备。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市镇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按照在产产能规模,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要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同时协调金融机构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愿保尽保。

  (三)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创建活动,对2021年以来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生猪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指导企业申报农业发展专项等资金,用于开展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政策长效稳定。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列入市对镇街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有关镇街要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突变影响生猪基础产能。

  (二)加强产能监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屠宰等各环节的动态监测,重点关注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生猪产能数据变化情况,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合理的调控对策。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技术指导,提高产能调控能力。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会商,及时分析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稳产稳供稳价措施等。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科学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合理调整猪群结构,优化生猪产能,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产能调控能力。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关于《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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