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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鱼 2男子涉嫌犯罪

信息来源: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发布日期:2021-04-20 分享: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电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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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下午,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渔期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抓获驾驶机动船舶进行电鱼的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一艘涉渔“三无”机动船和一批电鱼工具。

  4月13日,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坦洲镇内河涌有人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接报后,支队立即组织大冲口大队进行查处。大冲口大队立即将情况通报给坦洲镇公安机关并进行会商,制定了查处方案,决定联合开展禁渔期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4月16日13时30分,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冲口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电鱼船舶停泊点进行蹲守,公安机关则对违法人员在沙角环涌水域进行电鱼作业的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当日15时30分,待电鱼违法人员驾船返回坦洲十四村顺泰街住处时,海洋综合执法人员、公安民警联合展开抓捕行动,当场将实施电鱼作业的两名男子抓获,现场缴获涉嫌实施电鱼作业的“三无”机动船舶一艘及升压器、电池、带电线捞箕等电鱼工具,并将船上的约50斤杂鱼称重后进行放生处理。

  经询问,当事人对驾驶机动船舶进行电鱼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民警对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检查,搜出电鱼机升压器三台。现场取证后,两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带回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2021年珠江禁渔期从3月1日零时起持续到6月30日24时。接下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禁渔水域巡查力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禁渔期进行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快速处置。该负责人强调,对禁渔期进行电鱼作业的违法行为,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珠江禁渔秩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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