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中农农(农药)罚〔202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4年间,当事人以农药登记证号WP20120051生产销售蚊香名称与农药登记证核定的农药名称不符共7种;将农药登记证号WP20170006核定的质量保质期为2年的蚊香标注有效期为3年的产品有3种;将农药登记证号WP20210257核定的防治对象为蚊的驱蚊液标注为防治蚊虫、虻蚤、蜱螨。以上11种产品货值共5902元,销售实际收入为5652元,没有库存。 二、当事人不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其生产销售的夜薰安?艾草蚊香王、夜薰安?檀香蚊香王、夜薰安?驱蚊檀香、夜薰安蚊蝇烟棒、minikuma驱蚊液、夜薰安?三代蚊香王等产品至案发时的生产日期均未超过2年,但都未能提供销售台账。 |
| 处罚依据: | 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二、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野薰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55KDLQ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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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傅智添 |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人证件号码: | 442000********5456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5652.00元; 2.罚款30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565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13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0518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0518 |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