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五、主要任务”第(一)项中的“生猪屠宰场建设(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关于屠宰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和建设条件标准及要求”,修改为“生猪屠宰场建设(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措施和标准,不得建设列入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 2、将“六、保障措施”第(一)项中“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备案服务,研究畜禽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的可行性”,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场点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研究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可行性”。 3、删除第(二)项中“支持屠宰场点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