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的规定,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安全监管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中乡镇船舶(含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由当地县、镇级人民政府(东莞、中山为市、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或参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修改关于中山海事局职责的表述。对中山海事局的职责应改为:“负责辖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参与乡镇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议增加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具体表述为:“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协调各相关搜救成员单位开展涉渔乡镇船舶水上搜救工作”。 | 一、已采纳。已按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和镇街监管职能。 二、部分采纳。现按海事部门意见,并结合广东海事局官方网站关于中山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内容进行修改。修改为:“负责辖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三、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