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第四十三条“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中山海事局)”和“海上搜救机构(中山海事局)”均建议修改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二、第四十二条“中山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 追查肇事逃逸船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加强指导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休闲渔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建议修改为“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休闲渔船与运输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中山海事局调查处理,农业农村局等其他部门配合;辖区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由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第二十一条“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施工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内停泊。”建议修改为“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桥梁水域、施工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内停泊、作业。” 四、建议增加:市农业农村局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休闲渔业活动的现场监管,大力打击非法捕捞、垂钓等休闲渔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保障休闲渔业生产安全。 五、建议增加: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定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作业范围和航线范围时应征询海事、航道等部门意见。 | 一、已采纳。 二、部分采纳。本条款主要阐明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并非说明对某些工作事项的部门分工问题,因此,本条款应只需确定海事局职能。同时,对于海事局所提意见中的某些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已在其他部门职责的条款中增加相应内容。 对于海事局的职责分工,现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六款以及广东海事局官方网站中关于中山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内容,并结合海事局所提意见进行修改。现修改为:“中山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休闲渔船与非渔业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追查肇事逃逸船舶,但与军事船舶、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除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三、已采纳。 四、部分采纳。已加入“加强休闲渔业活动监管”相关内容;“打击非法捕捞”等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无直接关系,相关渔业违法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即可。 五、不采纳。暂无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内容,但我局在具体核定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作业范围和航线范围时,一般会征询海事、航道等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