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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8-03-02 分享:

中农函〔2018〕73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为做好我市2018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经研究,现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照《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按照评审标准自评分值8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资料
    1.《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盈余分配方案等复印件;
    4.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各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和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件。
    二、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
    2、依照《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认定条件:(1)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经营2年以上。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所经营的土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得低于5年。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4)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5)生产经营记录规范,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6)经营规模: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3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5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30亩以上;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种禽或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色种植等其他经营模式的,年收入10万元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面积1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7)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二)申报资料
    1.《中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件2);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家庭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经营有关账簿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动物防疫合格证、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相关认定标准,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初审意见(意见、签名、盖章和日期必须齐全)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  
    (三)审核。市农业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四)公示颁证。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分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候选名单,于中山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局联合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于3月29日前上报市农业局经管科。
    (二)已开展镇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镇区,请按照《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及时填写《中山市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备案表》(附件3)报经管科进行备案。
    (三)《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表格于经管科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地址:zsjggg@126.com,密码:zsjgggg。 

    附件:1.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doc

          2.中山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doc

          3.中山市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备案表.doc



                                 中山市农业局
                                    2018年3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洪芮、林艳玲,8822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