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农业执法机构积极作为,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较好、示范效应强的农业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8个典型案例(农资打假方面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3个)予以公布。
一、中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20日下午,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三角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现场发现中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穿心莲、甘草、板蓝根、鱼腥草、五倍子、金银花、三黄超微粉(加强型)等7种标称有药理作用及适应症等药物功能的中草药或中药材,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假兽药;另有双黄苦参散、甲醛溶液等2种兽药经标称生产厂家复函确认为非其产品。现场还发现有敌百虫、兴棉宝10%乳油和吡虫啉等农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27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立案。案发后,当事人继续出售穿心莲、板蓝根、五倍子、三黄超微粉(加强型)、甲醛溶液等5种兽药及吡虫啉农药。
由于当事人案发后继续销售假兽药和农药,从重处罚。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4268元;3.处经营假兽药货值13020元4倍的罚款,即52080元。罚没款合计共56348元。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544元;3.罚款25000元。罚没款共25544元。综上,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假兽药,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4812元;3.罚款77080元;罚没款合计81892元。
二、中山市某兽药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一案
2022年11月14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从当事人中山市某兽药公司购买的“丁钉克”饲料添加剂使用后导致养殖的鱼出现死亡情况。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丁酸梭菌Ⅵ型(丁钉克)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送检。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丁酸梭菌有效活菌数不符合其标称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2023年1月3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核查,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共5箱(150瓶),经营货值2843元,违法所得共2243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43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丁酸梭菌Ⅵ型(丁钉克)1箱(30瓶);罚没款共计14243元。
三、中山市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5月1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线索到某宠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店的货架上摆放标有价格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等37种兽药,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明,该宠物店平时以宠物到店沐浴美容送驱虫药等方式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货值25756元。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37种兽药;2.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5756元3倍的罚款,即77268元。
四、中山市黄圃镇某化肥店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3月10日上午,中山市黄圃镇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化肥店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化肥店的仓库内存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要求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而该化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类农药资质。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克百威”农药共92包,货值为720元,获取违法所得242元。2023年4月21日,黄圃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
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2元;3.没收“克百威”农药(规格:0.5kg/包)43包,“克百威”农药(规格:2kg/包)11包。
五、中山市某贸易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案
2022年12月5日,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转来的群众投诉,反映中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官方旗舰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官方旗舰店”经营“英国正品大白片鱼药”13瓶,销售金额共计7675.89元,后将全部的货款退回购买者。2023年3月28日,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3027.67元。
六、中山市某水产养殖场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案
2022年10月28日,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的海鲈、黄鳍鲷、鲫鱼、鳙鱼等样品被检出地西泮。地西泮已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2022年12月7日,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将该案移送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办理。2022年12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向涉案鱼塘投放了海鲈、黄鳍鲷、鲫鱼、鳙鱼等水产品,截至案发时未销售过该批鱼。当事人养殖水产期间未曾对其承包的鱼塘的底质、水质及购进养殖的鱼类开展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等项目的检测,没有设置水产品生产台账如实记录水产苗种来源、检疫合格证编号、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等。当事人虽辩称在养殖期间没有使用过地西泮药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养殖的海鲈、黄鳍鲷、鲫鱼、鳙鱼等样品中含有地西泮无主观过错的合理原因。
当事人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地西泮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中山市东区某农场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化合物案
2023年4月18日,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某农场养殖的草鱼进行抽样检测,草鱼样品被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已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2023年5月30日,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的草鱼为2021年11月26日投放,截至2023年5月30日,该农场草鱼产品未上市。当事人在养殖期间未对该鱼塘的底质、水质、购进的鱼苗等进行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检测,没有设置生产台账记录投入的饲料、水产投入品和使用过的兽药等。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养殖的草鱼样品中含有孔雀石绿无主观过错的合理原因。
当事人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化合物孔雀石绿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罗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12日,沙溪镇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某在沙溪镇龙山村种植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韭菜样品被检出氯氟氰菊酯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种植的韭菜已于2023年10月17日已全部收割并运到中山市沙朗批发市场销售,共卖了480公斤,收入1800元。2023年11月15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没款共计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