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二、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