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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科学分析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不断增强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农业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单项防治计划,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传贫和马鼻疽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巡查工作。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科学评估免疫效果,有效防范重点外来病和新发病,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科学研判防控形势。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推进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的建设,规范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计划与地方计划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辖区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二)定点布局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全面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在重点地区分别设立固定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 

  合。国家和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报告。病原学监测原则上应重点对病死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样品进行检测,扩大监测报告网络系统覆盖面,探索动物诊疗单位疫病诊断与报告管理模式,提高疫情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按照国家计划要求,中央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地市级和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各地重点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继续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制定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的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五)专项流行病学调查与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持续监视动物养殖、免疫、检疫、流通、屠宰和加工环节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同时,对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牛肺疫等已经消灭疫病或新发疫病的,或者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的,或者一个地区或规模养殖场(区)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迅速组织实施疫源追溯和追踪调查,评估风险因素和扩散趋势、防控效果,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定和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制品标准化及质量监管。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 

  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和相关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负责相关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技术研发和培训、疫病确诊和病原变异追踪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省开展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涉及外来动物疫病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疫病诊断技术研发与储备、检测诊断和技术培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并结合突发动物疫情,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环节和全国种畜禽场监测工作,以及全国监测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和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诊断制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管工作。 

  (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 

  中心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专项调查和紧急调查。要加强流行病学数据库建设和分析评估工作,切实做好与各分中心协调配合工作。组织协调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流行病学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要加强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重点对家禽饲养密集区、流通量大的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重点边境地区家禽以及养猪重点省份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监测工作。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要加强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重点对家畜饲养密集区、重点边境地区的活畜交易市场、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监测工作。 

  禽流感、新城疫实验室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技术培训工作,及时掌握病毒流行和变异情况。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实验室要重点开展病料检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对种公牛站进行监测,调查了解家畜感染状况、风险因素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感染相关指标的变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计划,结合本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省级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重点做好3个优先防治病种及其他流行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分析辖区内疫情发展趋势,为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申请认证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的所在地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参照本计划执行。农业部将组织制定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本辖区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两站按照国家计划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 

  情监测站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疫情信息直报工作。 

  2.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及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上下半年分别报送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半年和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上下半年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进展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封锁后,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至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2.两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各地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的,要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由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确诊和分析,对确诊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其他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按规定上报、送检和处置。 

  六、保障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考核,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和两站动态管理机制,以评促优;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开展情况,特别是阳性结果上报及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开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统筹安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费。 

  国家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积极争取增加经费投入,推动相关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