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农办:
现将《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十三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发展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根据《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粮直补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四)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五)实行一折通及时兑付。
第三条 种粮直补的对象和标准。2009年中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含承包中山市范围内耕地种植水稻的外地农民)每亩每造补贴100元,年播种面积15亩以上(含15亩)的种粮大户每亩每造增加补贴25元。其他年份执行市当年下达的标准。
第四条 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市种粮直补资金,除火炬开发区、南朗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黄圃镇、三角镇、横栏镇等6个镇区的资金由本镇区财政负担和管理(包括申报、核实及兑付)外,其他镇区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负担和管理。
第五条 申报办法。申报工作由镇区农办指定人员负责,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水稻种植情况的调查,如实上报种粮直补面积。如果遗漏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户, 农户可直接向当地镇区农办负责人要求支付种粮直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区农办于当年水稻种植季节向辖区内有水稻田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种粮大户必须填写,一般农户暂不填写)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家逐项(包括种植水稻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
(二)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必须提供农村信用社的有效存折复印件(无存折的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出租耕地的村(或村民小组或农户)不得申报,只有承包耕地种植水稻的农户才有资格申报。承包我市耕地种植水稻的外村、外地农户可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三)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遗漏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及种粮农户存折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上报镇区农办。
(四)镇区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料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农补网信息系统,并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镇区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和农补网明细数据卸出文件(电子文档)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并替无存折的农户代办存折,认真核实农户所持的一折通存折为市农信社及其各网点开设的有效户口。
逾期不报送材料的镇区,将视作该镇区不需要申报种粮直补,并通报当地镇政府。
第六条 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兑付办法。
市农业局根据各镇区农办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后,经市财政局确认备案后,作为当年发放种粮直补的依据。市农业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送相关镇区进行第二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公示结果及时更改并核准农补网信息数据。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送市农信社。火炬开发区、南朗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黄圃镇、三角镇、横栏镇等镇区农办也应及时将本镇区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电子文档) 送相关镇区农信社。
市财政局根据已备案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将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总额划入市农信社。火炬开发区、南朗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黄圃镇、三角镇、横栏镇等镇区财政所也应及时将需负担的补贴资金总额划入市农信社。
市农信社根据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报送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按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补贴农户账户。
种粮农民凭存折、密码或身份证在市农信社的各网点领取补贴。
第七条 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补贴资金的发放应严格、分别按照省市两级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兑付工作。省市两级文件规定的时限不一致时,不得将省市两级补贴资金合并为一次兑付。
(二)市农信社为实施种粮直补一折通的指定委托代理银行。
(三)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给补贴农户的,市农信社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反馈信息,由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调查并解决问题。
(四)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省种粮直补等可参照本办法兑付。
第八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和镇区农办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种粮直补署名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九条 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审计,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现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
第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补贴的种粮农民,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粮直补。
第十一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银行手续费、村级干部粮补工作补贴、核实水稻播种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