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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休(禁)渔期间渔民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弥补渔民群众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生计损失,根据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休(禁)渔期间对休(禁)渔民发放生产生活补助,对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小建局长
    副组长:吴敏华副局长、邓金敏副局长、万国富副局长、梁枫支队长
    组  员:局办公室(审批服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渔业管理科负责人,渔政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及渔政渔港监督科、船检科、指挥科负责人。
    三、补助对象
    休(禁)渔补助对象为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纳入休(禁)渔的中山籍渔船(含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渔船和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上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渔船必须是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四、资金安排

    (一)补助标准。建立渔业船员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国家规定的休(禁)渔时间变化联动机制,即:当年休禁渔补助数额=中山市当年月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家规定的休(禁)渔持续时间(自然月数量)。具体补助金额将根据当年月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并发布。
   (二)资金来源。休禁渔补助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
    1.省要求的最低标准补助资金,该部分资金优先使用省级补助解决。该部分补助标准为:禁渔渔船船员每年补助2200元/人,休渔渔船船员每年补助2100元/人;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实施。
    2.超出省最低标准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配套解决。
   (三)补助金额核算原则。
    1.海洋休渔渔船补助人数,不超过当年休渔渔船检验证书载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限额。内陆禁渔渔船补助人数,按不超过2人/船进行核定。
    2.休(禁)渔期前,完成跨市买入的渔船补助由我市负责发放,对跨市卖出的渔船不予补助。渔船买卖时间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审批时间为准。
    休(禁)渔期期间,渔船发生跨市买卖、拆解报废、更新改造等情况的,按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月份计算发放。计算原则如下:保险当月生效天数不少于当月休(禁)渔天数50%的,给予当月补助;不足50%的,当月不予补助。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1)有30天的月份,保险生效天数在当月应不少于15天,即保险生效日期最迟应于当月16号生效。
    (2)有31天的月份,保险生效天数在当月应不少于16天,即保险生效日期最迟应于当月16号生效。
    (3)休渔期到8月16日12时结束,保险生效天数在当月不得少于8天,即保险生效日期最迟应于当月8号生效。
    同一艘渔船和渔业船员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我局每年发布休(禁)渔补助申报通知和当年申报资格名单。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东向户口所属镇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期限,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当年休(禁)渔补助。如申请和受理审核的截止日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休(禁)渔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由船东和其他补助对象本人签名确认,以及户口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加具意见。
    2、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3、补助对象的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
    4、补助对象的保险凭证复印件。
    5、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6、现场申报时需核验的原件:
    (1)捕捞渔船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船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
    (2)渔业辅助船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
    (二)初审。所属镇(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三)初审公示。初审无误后,所属镇区人民政府将受理和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有变更的需再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渔船船名、船主姓名、船员姓名、任职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复核。接到镇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市农业农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复核,核算补贴金额。复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跨市买卖、拆解报废、更新改造等特殊情况渔船的补助对象所对应的补助月份是否正确;
    3、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4、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五)复核公示。复核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复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渔船船名、船主姓名、船员姓名、任职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补助发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拟补助的渔船名单及补助金额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并委托银信部门,以“一折/卡通”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个人银行账户。
    (七)总结上报。发放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整理材料,形成书面总结,将当年休(禁)渔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并附上《XXXX年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
    六、档案管理
    完成发放工作后,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做好休(禁)渔补助档案工作。档案完成后,项目档案应交档案室归档,休(禁)渔补助工作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七、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当年休(禁)渔数据名单、申报材料复核、复核公示、总结上报。其中,核定休(禁)渔数据环节的具体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审批服务办公室)提供截至当年休(禁)渔期结束之日的我市渔业船员任职情况明细名单,过户(包括买入和卖出)渔船名单;
    局渔业管理科提供当年我市已签证的渔船名单、当年我市禁渔和休渔渔船名单、当年渔业船舶拆解名单、当年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名单;
    渔政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整理并提供截至当年休(禁)渔期结束之日我市渔业船员任职不足的渔船名单;
    渔政支队船检科提供当年达到不予签发船检证书渔船名单;
    渔政支队指挥科提供当年休(禁)渔期间我市渔船违规处罚名单;
    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山代办处提供截至当年休(禁)渔期结束之日我市购买保险名单。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下发休(禁)渔补助工作通知,各相关科室须按具体通知要求,按时、按质提供上述材料至局渔业管理科汇总。根据各科室所提供材料,渔业管理科负责整理《中山市符合XXXX年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申报资格名单》。为确保数据准确,申报名单整理后,应征求各有关科室部门意见。为保障2019年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衔接过渡,请渔政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派出一名熟悉业务人员联合办理2019年补助发放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以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相关镇(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渔民申请,审核相关证件和补助对象,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有关申报和公示材料,总结补助受理工作开展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镇区、相关部门要提高对这项惠渔政策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落实镇(区)行政首长负责本辖区休禁渔补助申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休禁渔补助的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休(禁)渔制度实施,渔民生活困难得到缓解,渔区保持稳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镇(区)要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对休(禁)渔制度、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主动指导渔民申报补助。
    (三)落实责任。落实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申报、复核、发放全过程工作责任制;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休(禁)渔补助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四)加强资金监管。财务部门做好资金发放核算工作,业务部门建立发放明细台账,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发放范围。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申请、发放情况的审核检查。
    九、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海渔〔2017〕151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每年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如涉及内容变动的,再另文发布。

    附件:附件1:休(禁)渔补助申请表.xls

          附件2:XXXX年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公示表.xls

          附件3:XXXX年中山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