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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孔宪坤,88226821;白一冰,88266817。)


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和《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办发〔2018〕15号),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含特色精品示范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是通过科学规划,加大对村庄改造和村民住宅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生态环境,美化亮化村容村貌,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风貌,强化主导产业培育,提升村居建设水平和村级管理服务水平等措施,实现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历史文化传承,社会管理高效的目标,逐步建成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聚焦资源重点打造现有市级特色精品村以及其他资源禀赋较好的村居成为中山亮点,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二)示范引领。着力打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美丽乡村建设样板,在全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注重绩效。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精神,坚持“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政策倾斜。在符合资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加大对经济薄弱镇村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能谋事创业但缺少资金的镇村谋成事、干成事。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五条  按照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标准,通过持续投入,到2025年,全市村庄基本实现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基础设施配置齐全、公共服务功能完善、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房屋建筑特色鲜明、农村环境优美宜居、农民生活幸福安康。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支持领域

  第六条  资金扶持对象。从全市222个行政村(涉农社区)中确定。

  第七条重点支持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美丽乡村示范创建。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开展美化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造农民公园、景观长廊、文化展示室、墙体绘画等,营造美丽元素。积极开展示范村、精品村、风景线、美丽庭院创建,努力培育一批环境优美、特色明显、宜居宜业、风尚良好的岭南乡村。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在农民群众比较关心的路灯亮化、卫生公厕、村庄绿化方面,重点围绕沿路、沿河、沿景区和美丽乡村建设精品线路等区域,加大整治建设力度,不断拓展和丰富整治内涵,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三)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着重抓好农村环境的长效保洁管理等工作。完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逐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落实道路养护和保洁,保持村内河道及两岸清洁卫生;公共绿化正常养护,保护村庄内现有古树名木;保持村内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转;探索创新长效管理机制,运用党员网格化管理制度,深化村级综合保洁制度,鼓励实行多形式的市场运作机制。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美丽乡村建设重点任务。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建设:

  (一)各创建对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编制、施工图设计、中介预算、测量、监理等落地实施所涉及的服务费支出。

  (二)人居环境整治(农房风貌管控、庭院改造,围墙、门楼改造,街道景观、村内古道修复)。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升级。

  (四)生态环境保护(村域水系、林带、绿地、田园生态环境修复,村内古树名木的挂牌,村落绿化美化)。

  (五)古建筑保护(历史文物、古建筑修缮)、传统文化保护(传统艺术、地方风俗及文化传承等民俗文化馆舍建设)。

  (六)标识系统设计,大型固定展板、村庄入口牌坊,主干道路指引牌、重要节点和工程项目介绍牌、乡风文明展示等。

  (七)符合《中山市美丽乡村风貌提升设计指引》建设内容的支出。

  (八)按照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原则,道路建设、河涌整治、亮化等已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使用本专项资金。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美丽乡村建设重点任务。

  第五章  项目储备、资金标准

  第九条项目储备。

  (一)村级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组织项目申报,各村居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的要求,根据美丽乡村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美丽乡村发展实际编制申报书(具体要求另文印发)上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报书须经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包括照片、会议签到表等佐证)。

  (二)镇级审核。各镇街要对村(社区)申报方案进行全面审核,结合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重点审查申报项目的基础信息、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的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采用内部集中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走访、听取镇村创建思路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评选,拟定创建名单和资金分配计划,按相关程序报批。

  评选因素:重点考察申报镇、村以下情况。

  1.镇街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2.镇街资金配套情况;

  3.社会资源投入情况;

  4.村集体收入用于公共管理事业的比例;

  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6.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情况,以及村级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工作积极性,农民主体参与创建的积极性等。

  第十条资金标准。

  (一)创建特色精品示范村:从全市222个行政村(涉农社区)中遴选特色精品示范村创建对象(具体遴选办法和数量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确定),每年度给予每个创建对象平均1500万元的奖补资金进行重点打造。

  (二)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从222个行政村(涉农社区)中遴选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对象(具体遴选办法和数量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动态每年度给予每个创建对象平均300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支付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编制费用。为加强对创建对象在“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指导,加快项目落地效率,提升创建预期成效,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设计单位为示范村编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相关设计编制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当年资金分三期拨付:

  1.首期下拨。创建对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经专家评估并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后,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将30%—50%(经济薄弱村集体适当提高拨付比例)扶持资金下拨到有关镇街财政部门,镇街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尽快拨付到创建对象。

  2.中期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对全市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季度通报。同时,以项目进度及首期下拨资金使用情况为依据确定中期拨付金额。

  3.尾期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根据项目进度及前两期下拨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尾期拨付金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资金尚有结余的,可统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内其他项目建设,以提高奖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资金预算,精简预算执行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对同一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或同一行政村不同村民小组相同类型的建设项目,不要求整体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管理,具体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执行。

  (三)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美丽乡村建设村居项目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批复同意才能进行调整。

  (四)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全市项目建设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编制方案将作为指导各镇特色精品村和美丽宜居村项目建设及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特色精品村和美丽宜居村年度创建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项目单位自评报告,编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色精品村和美丽宜居村年度任务创建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

  第八章  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将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审核和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制定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指导。

  (三)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镇街政府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镇街政府应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制定本镇街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及资金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

  (三)市级专项资金经批准拨付到镇街政府后,由镇街政府连同本级专项资金统一核发。

  (四)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结算及监管等工作,加强项目管理。

  (五)建设主体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质量监管及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镇街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项目申报、筛选、管理、督查、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政策依据、执行年限等相关内容,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台账,完善项目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二十二条  镇街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创建对象要在村(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四评议、两公开、一监督”的有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收集村民意见,加强集体研究,强化村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