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农〔2024〕9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畜牧兽医与屠宰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海燕、88221361)
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要求,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合理调整猪群结构,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科学设定并分解下达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按照《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稳定向好发展,保有一定的生猪自给率,结合各镇街上报的2023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各生猪养殖场发展规划,设定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目标任务,即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7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3个,并将此项任务分解下达至有生猪养殖的三乡镇、黄圃镇和南区街道。其中,三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700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不少于1个;黄圃镇和南区街道规模猪场保有量分别不少于1个,同时可根据实际生产规划合理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动情况列为我市生猪产能调控指标,并根据全省调控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于700头。
情形一:有关镇街能繁母猪总存栏量不低于700头,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未超过保有量的105%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
情形二:有关镇街能繁母猪总存栏量不低于700头,且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超过保有量的105%时,配合省启动相应调控措施,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养殖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能繁母猪饲养量,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不得低于700头。
2.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小于700头。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引导和督促市内生猪养殖场采取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增加产能。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市、镇两级可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镇街发预警函,督促落实支持政策,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
有关镇街的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三、稳定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对全市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并加强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有关镇街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或关闭规模猪场。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有关镇街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3.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设计年出栏500头及以上或存栏3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且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建立为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生猪养殖场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支持政策
(一)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有关镇街要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现有规模猪场划入禁养区范围,不得随意拆除或规划作其他用途。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确需拆除的,要另行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省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有关镇街原则上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农机购置补贴、畜禽生态健康养殖等相关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升级改造设施设备。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保有量8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市镇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相关资金按照在产产能规模,对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要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同时协调金融机构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大力推广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银行创新产品,发挥“生猪保险+期货”、生猪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保障功能。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实现养殖场愿保尽保。
(三)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绿色养殖。持续推进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养殖场开展生态健康养殖项目建设,提档升级养殖生产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指导养殖场积极申报农业发展专项等资金,用于开展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政策长效稳定。有关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殖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殖场户过度淘汰母猪,影响生猪基础产能。
(二)加强产能监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生猪生产、屠宰等各环节的动态监测,重点关注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生猪产能数据变化情况,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合理的调控对策。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技术指导,提高产能调控能力。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育肥猪,优化生猪产能,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产能调控能力。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7月22日印发的《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中农农规字〔202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