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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农财〔2011〕5号

  

怀集县农业局:

    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为加强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贵局,请按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通知

中山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

(共印12份)

 

 

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

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农厅《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0〕323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协议书”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中山市与怀集县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发展中山市与怀集县生猪产销合作,解决我市生猪供应缺口问题,保障生猪来源稳定、优质安全。

第五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结果导向,保质保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绩效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对象

怀集县从事生猪合法养殖并供应中山市生猪的生猪养殖户;组织调运怀集县生猪到中山市销售的经营企业及个人。

第八条  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实施必须按照中山市农业局同意的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由怀集县农业局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上报中山市农业局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承担该项目实施的怀集县农业局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中山市农业局;

(二)中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估;

(三)怀集县农业局根据评审意见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并经中山怀集双方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验收

当年项目完成后,中山市农业局组织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怀集县当年供应中山市的生猪数量是否达到年度实施方案要求;

(二)怀集县供应中山市的生猪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

怀集县农业局须对当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使用绩效报中山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应将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和年度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以及存在问题等书面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报送中山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怀集县生猪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和发展;

(二)对怀集县生猪养殖场进行贷款贴息;

(三)对调运怀集县生猪到中山市销售产生的调运费用进行补贴;

(四)怀集县专供中山市生猪的生猪养殖场的防疫监测费用;

(五)中山市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进及生猪防疫、质量安全监控等经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承担该项目实施的怀集县农业局向中山市农业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怀集县农业局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把项目资金拨付到怀集县农业局财政专账,由怀集县农业局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怀集县农业局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怀集县农业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送中山市农业局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中山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审定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方案;

(二)统筹协调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中山市·怀集县两地合作发展生猪产业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山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怀集县农业局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帐核算;

(五)及时向中山市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中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再另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