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扶持政策发布系统 > 涉农资金 > 管理制度>>详细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农财〔2011〕26号

 

 各镇区农办、财政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粮食  补贴  通知

中山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

(共印60份)

 

中山市对种植水稻农民实行

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十三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发展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根据《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0〕323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种植水稻直接补贴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实际水稻播种面积补贴;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四)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兑付及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种稻直补的对象和条件。

种稻直补的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申报种稻直补的农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代理金融机构的有效存折复印件,并通过当地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出租耕地的村、村民小组或农户;

(二)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

(三)在水稻生长过程中因人为的原因(包括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造成全部损失或亩产低于50公斤以下的稻田。

(四)以收获禾虫为目的的稻田;

(五)因虚报骗补,受行政机关处分的村或农户。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镇区农办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区农办于当年水稻种植季节向辖区内有水稻田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种粮大户必须填写,一般农户暂不填写)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户逐项(包括种植水稻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承包我市耕地种植水稻的外村、外地农户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二)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漏报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及新增种粮农户存折复印件上报镇区农办。

(三)镇区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镇区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逾期不报送材料的镇区,将视作该镇区放弃市级种粮直补补贴,并通报当地镇政府。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层层做好水稻播种面积的核实工作。

市农业局根据各镇区农办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镇区农办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对水稻播种面积10亩/造以下的种粮农户,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10—50亩/造的种粮大户,由镇区农办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50亩/造以上的种粮大户,由市农业局在镇区农办核实的基础上复核一次。如核实面积与农户申报面积不同的,按核实面积补贴。如农户不同意市或镇区或村的核实面积,可自费聘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到现场测量确认。核实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局编制享受种植水稻补贴的种粮农户名单。

第八条  实行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同时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对拟发放的种稻农户名单,由镇区农办组织第二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在中山农业信息网进行第二次公示。三是对拟发放的种稻大户名单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上刊登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报送。

市农业局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对镇区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补充、修改,汇编成册,并将核实情况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备案后,作为翌年发放种稻直补的依据。同时,市农业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送代理金融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

全市种稻直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按当年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兑付办法。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级补助资金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镇区财政所根据已备案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将市级补贴资金及镇区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总额划入当地代理金融机构。

代理金融机构根据镇区农办报送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按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补贴农户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给补贴农户的,代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反馈信息,由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调查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农业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种稻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对种稻农户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编制本镇区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四)组织第二次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五)配合镇区财政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九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种稻农户名单、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发放应按照市农业、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兑付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和镇区农办必须设立种稻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种稻直补署名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稻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屡次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或农户, 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村或农户的种稻直补申报资格。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补贴的种稻农民,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稻直补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种稻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稻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