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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对种植马铃薯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农财〔2011〕27号

 

 各镇区农办、财政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对种植马铃薯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粮食  补贴  通知

中山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

(共印60份)

 

中山市对种植马铃薯农民实行

直接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的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根据《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0〕323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冬种马铃薯直补等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实际种植马铃薯面积补贴;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四)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冬种马铃薯直补的对象和条件。

冬种马铃薯直补的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冬种马铃薯的农民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出租耕地的村、村民小组或农户;

(二) 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马铃薯。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镇区农办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区农办于当年马铃薯种植季节向辖区内有冬种马铃薯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户逐项(包括种植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承包我市耕地种植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可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二)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漏报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将《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登记表》上报镇区农办。

(三)镇区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填写《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镇区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登记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逾期不报送材料的镇区,将视作该镇区放弃冬种马铃薯补贴,并通报当地镇政府。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层层做好冬种马铃薯面积的核实工作。

市农业局根据各镇区农办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排查,并组织镇区农办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对冬种马铃薯面积1亩以下的农户,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冬种马铃薯面积1—20亩的农户,由镇区农办负责核实;对冬种马铃薯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由市农业局在镇区农办核实的基础上复核一次。如核实面积与农户申报面积不同的,按核实面积补贴。如农户不同意市或镇区或村的核实面积,可自费聘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到现场测量确认。核实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局编制享受冬种马铃薯补贴的农户名单。

第八条  实行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对拟发放的冬种马铃薯农户名单由镇区农办组织第二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在中山农业信息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九条  信息报送。

市农业局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对镇区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补充、修改,汇编成册,并将核实情况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备案后,作为翌年发放冬种马铃薯补贴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

全市种稻直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当年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级补助资金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农民明细资料,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按时兑付给农户。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农业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冬种马铃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冬种马铃薯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冬种马铃薯农户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编制本镇区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三)组织第二次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五)配合镇区财政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冬种马铃薯农户名单、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发放应按照市农业、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兑付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和镇区农办必须设立举报电话,各级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署名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或农户, 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村或农户冬种马铃薯补贴申报资格。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补贴的农民,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粮直补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与冬种马铃薯补贴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补贴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