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2〕19号
火炬开发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为了加强农业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先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农业 机械 办法△ 通知
中山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
(共印60份)
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置农业机械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我市购置农业机械补贴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原则。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重点原则。重点支持购置适合本市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先进农业机械。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申请,公正审批。
(四)优先补贴原则。在申请的补贴资金额超过预算指标时,对我市的各类农业科技示范户、农业规模经营或集约经营专业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重要的农业项目、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购置粮食生产机械优先补贴;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市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自筹资金购置新型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的本市户籍的农民、本市注册登记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应在我市的年度农业机械、农业设施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主要为新型先进且适用性强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具体为:
1、农业机械:
(1)高性能的农用动力机械、配套机具及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排灌、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械及配套机具;
(2)粮食及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处理机械;
(3)养殖业机械及配套机具;
(4)其它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机具。
2、农业设施:
(1)生产用调温大棚;
(2)农产品贮藏设施;
(3)微喷灌设施、喷淋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
(4)其它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设施。
3、其它农业发展急需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业设施。
第六条 列入补贴的农业机械和农业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或广东省农机推广鉴定证、其型号和生产企业列入当年公布的《广东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或经国家法定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证明在本市区域内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具有较好“三包”服务能力,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
(二)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要求、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中山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和“中山市年度农业机械经销商目录”,并向全市公告,购机者可在核准的定点经销商中任选一家购买。经销商须按补贴目录所定的机型、质量、价格组织供应,并做好“三包”等售后配套服务。
(二)凡自愿购机并要求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应按下列程序要求申请办理: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向所在地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购机申请,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并进行初审。
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本人在本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亲笔填报、本人(个人)或法人代表(机构)签名并盖指模(个人)或盖章(机构)的购机补贴申请表原件;②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③土地承合同复印件及原件(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核对后退回原件)。
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加具意见、盖章确认后,汇总送市农业局审批。
2、审批。市农业局负责对各镇区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汇总送市财政局联审。
3、公示。市农业局负责将已通过联审的申请者相关资料放在中山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其所在的镇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天,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工作。
4、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本人(本人或法人代表签领),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或其他人员、机构。
5、购机者差价购机。购机者凭批复有效的申请表原件到定点经销商处购机,并一次性付清扣除各级补贴后的机价款,经销商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注明各级补贴金额)。
6、补贴机具的核实。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要在申请人购机后十五天内对申请人的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填写《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及时上报市农业局。核实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购机、购置机具品种型号和数量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不定期向市农业局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中山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有镇区农机负责人签名的已购机申请表、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市农业局受理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如供货方提供的凭证材料不完善将不予以结算。
第八条 农业设施购置、安装补贴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中山市年度农业设施购置补贴目录”,并向全市公告。
(二)凡已自愿购置、安装农业设施并要求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应按下列程序要求申请办理: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向所在地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补贴申请,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并进行初审。
申请农业设施购置、安装补贴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本人在本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亲笔填报、本人(个人)或法人代表(机构)签名并盖指模(个人)或盖章(机构)的购机补贴申请表原件;②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③土地承合同复印件及原件(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核对后退回原件)。
当地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收到申请表后,负责对申请人已购置安装的农业设施的实际面积进行核实、拍照及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在申请表加具意见、盖章确认后,汇总送到市农业局审批,照片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市农业局备审。
2、审批。市农业局负责对各镇区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汇总送市财政局联审。
3、公示。市农业局负责将已通过联审的申请者相关资料放在中山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其所在的镇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天,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工作。
4、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本人或法人代表签领),不得交给设施供货方或其他人员、机构。
5、提交发票。享受补贴的对象向本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交本市合法的、有资质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出具的农业设施销售或工程安装发票复印件(须本人签名或本机构盖章才有效)及原件(经核对无错后发票原件退回给申请人)。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核对无误后汇总送至中山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核对资料无误后,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贴资金。
第九条 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镇区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发票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列入市级“购置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市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同类农业机械市场价格的30%,农业设施补贴额最高不超过造价的50%。
(二)补贴的农业机械和农业设施数量以基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限,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三) 用作引进、开发、试验和推广新型农业机械,以及农业生产特殊需要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可全额补贴。此类机型和数量由市农业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分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三)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或各经销商、厂家。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农业局应根据市财政局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局。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职责
(一)拟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总体规划;
(二)制定补贴机具目录,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负责公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项目规划;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局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市农业局和财政局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销商经销的农机产品必须明码实价,注明销售价、补贴价,并说明办理补贴手续的程序,不允许经销商以承诺代办购机补贴为名向购机者推销产品。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每年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全市性的监督检查活动,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及财政分局应加强对市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补贴政策执行中,要及时公布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清单,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机具,自享受政府补贴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变卖和转让。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卖或转让,必须报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及市农业局批准和备案;在两年期内未经批准私自变卖、转让的购机者,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会同财政分局收回农机具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原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