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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农〔2012〕91号

 

火炬开发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推动农业机械化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农业局管理、用于扶持我市农业机械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及绩效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单位,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粮食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在现有农机装备的基础上,购置或引进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和社会化服务。主要机具包括耕整地、播种、育秧、栽植、植保、灌溉、收获和干燥等机械设备。  

   (二)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水果、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生产中,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作为重点,在引进国内外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基础上,进行选型试验、消化吸收。重点示范和推广耕整、育苗、栽植、植保、灌溉、烘干、贮藏等环节的新型机械装备。

   (三)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畜禽、水产养殖基地,通过增添或完善养殖机械装备,以进一步提高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的水平。

   (四)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加工本地优势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加工设备,对加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更新,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的附加值。

   (五)农机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研发。生产符合国家、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企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购置先进设备、新产品研发及试验等,以提升农业装备制造水平。

   (六)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及示范单位建设。服务组织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规范管理体系建设等支出,以提高农业机械公共服务水平。

   (七)其他需大力推进的农机化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补贴、地方配套等方式开展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技术引进费、农机装备购置费、研发费、试验费、培训费等,不能用作简单扩大再生产或大型基建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对农业机械发展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该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和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编制年度子项目预算时统筹考虑给予扶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一)建立一批规模化、使用先进机械设施、环保、高效益的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基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促进我市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二)建立一批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示范基地,使我市农产品加工能力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改善,产品附加值增加,产品竞争力增强。

    (三)扶持农机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或开发新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农机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四)建立一批农业机械服务示范组织、农业机械维修示范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我市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步伐。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前,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向各镇区发布申报指南,并通过中山市农业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镇区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镇区的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在本局各专项资金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各镇区农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内连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级农业及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真实性、可行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设备、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方案;申请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等。附件按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备齐。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

    每年6月底前,市农业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派员对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农业局派2名人员和农业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的专家组成。专家在农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二)组织评审

  1、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三)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批和下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至镇区农业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建立季度报表制度、年度绩效评估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季度跟踪检查情况、年度绩效评估情况、竣工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农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山市农业信息网站设置“政务公开”栏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该栏目阅读并下载专项资金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