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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创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农〔2012〕101号 


火炬开发区农办、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中山市创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创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办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及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从事种植、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市级以上(含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范围

(一)按照《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1〕142号)文件中规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规模、带动农户能力、资产负债率等相关要求,以及依法纳税、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行业中表现突出,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四)企业发展符合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导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的方式开展扶持,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企业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农业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新工艺(加工、包装、保鲜、贮运)的研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农业企业为实现农产品原料基地标准化、设施化、现代化建设等项目以及通过订单形式收购原料基地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四)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规模扩大、技术改造等方面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贴息20万元。

(二)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贴息16-19万元。

(三)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50万元的企业,贴息9-15万元。

(四)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贴息1-8万元。

(五)同档次的企业项目贷款贴息额度的确定,以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为主,同时参考第六条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已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和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可适当调减补贴数额,以加大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一)培育大龙头。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发展一批带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形成“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市场带动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格局。

(二)建设大基地。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商品基地和出口基地,实现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区域化,凸显主导产业和产品优势。

(三)搞活大流通。改造升级传统农贸市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信息灵通、安全卫生的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一批开拓国内外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流通大户和企业,发展农产品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建设完善活跃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四)发展大加工。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通过鼓励农民、企业自主发展和引进资金、技术等途径发展一批有规模、高技术含量的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与我市大宗农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加工体系。

(五)打造大品牌。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名牌农产品,推广标准化生产,创建生产流程标准和产品标准,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每年第1季度前,市农业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各镇区农办和市属农业龙头企业。

各相关镇区农办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本镇区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工作。同一企业只能对上一年度贷款的利息进行申报,同一年度的贷款利息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各镇区农办在通知指定日期前,汇总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申报项目,连同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至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镇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财政支农项目申报流程申报。

(二)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及附件。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实施的计划和方案、贷款资金用和项目、贷款项目绩效目标等。同时,需要提交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年度利息清单等附件资料。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做好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并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前,市农业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至项目所在镇区农办,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建立项目进度上报制度、年度绩效评估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季度跟踪检查情况、年度绩效评估情况、竣工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市农业局网站阅读并下载专项资金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