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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2013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农〔2013〕78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综合改革科反映。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3年5月28日


中山市2013年政策性水稻

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防范水稻种植风险,提高灾后复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局、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保险经办机构

经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公开采购招标,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为我市2013至2014年度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 保险标的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的已经移栽至大田的水稻,均可投保本保险。水稻分为早稻、晚稻。

1、早稻秧苗在2013年4月15日前移栽至大田;

2、晚稻秧苗在2013年8月24日前移栽至大田。

(四)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水稻因下列灾害或事故,导致灭失;水稻因下列灾害或事故在收获时达不到约定的保险产量的,种植户可以获得赔偿。

1、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冰雹、寒露风、孕穗扬花期间的特殊天气;

2、纹枯病、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五)水稻的保险价格、保险亩产量、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1、保险价格

水稻保险价格为每公斤3.20元。

2、保险亩产量

早稻保险亩产量为281.25公斤/亩,晚稻保险亩产量为250公斤/亩。

3、保险金额

亩保险金额=保险亩产量×保险价格(即早稻每亩保险金额为900元,晚稻每亩保险金额为800 元)

保险金额=亩保险金额×种植亩数

4、保险费及保费费率

(1)统一投保部分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80%

统一投保部分保险费由中央、市、镇三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元/亩,剩余统一投保部分保险费的承担比例按照中府办[2010]38号文执行:①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②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③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早稻保险费率为4%,晚稻保险费率为3%。

(2)补充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20%

补充保险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自愿参保,个人承担,为鼓励我市水稻种植户的种粮积极性,今年起该部分费用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

5、保险期限

(1)早稻从2013年04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5日二十四时止。

(2)晚稻从2013年08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29日二十四时止。

6、免赔率

保险亩产量的5%。

二、 承保流程

区域内种植的水稻需全部投保,早晚稻种植保险实现100%的覆盖率。统一投保部分为保险金额的80%部分,扣除中央财政承担7元/亩的费用外,按相关要求以各镇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向阳光公司投保,再由阳光公司以镇为单位签发保单,并附投保清单;补充保险保险费则由市级财政承担。投保完毕后,中央、市、镇承担的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至阳光公司。

(一)由各镇区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今年水稻的保险亩产量、保险价格、保险起止期限及补充保险保险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参加补充保险的种植户,向村委员会投保,确保投保亩数应与本人实际种植面积一致,镇村委员会按要求收集种植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同名银行账号等,由种植户亲笔签名,资料汇总后交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则种植户自动获得今年水稻种植保险的补充保险补贴资格。

(三)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在水稻起保期限前10日向阳光公司提交保费和相关资料,办理投保手续。

三、理赔流程

(一)报案

水稻生长过程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灾害事故后,种植户应在12小时内向村委会报告水稻受灾的地点、面积、灾害对水稻生产的影响等 ,村委会在24小时内填写《中山市政策性水稻保险损失汇总表》报镇区农业服务中心;镇区农业服务中心核实后汇总,在48小时内向阳光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阳光公司接到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的出险报案后,及时会同市、镇(区)农技部门对成灾现场进行查勘,确定事故的损失程度。

1、在水稻生长过程的各个阶段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因保险事故造成水稻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阳光公司在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派员(或委托农业服务中心)查勘,确定受灾面积,按保险条款的约定与参保种植户签署赔偿协议,在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阳光公司及时把赔款划至受损种植户。

2、水稻成熟前发生部分损失。

在籽粒充实阶段前因保险事故导致可能发生部分损失的,阳光公司根据农业服务中心上报的受灾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确定保险责任的依据,暂不计算赔付。

(1)村委会接到受灾种植户保险赔偿申请后,逐户实地核实,有条件的应对受灾的水稻进行拍照。对亩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亩产量的申请应当驳回,不予受理;对亩产量未达到保险亩产量的申请应当受理,指导种植户填写申请书并将回执联交予种植户。如种植户自行估产的产量与村委会估产的产量有分歧的可记录在《中山市政策性水稻保险损失汇总表》上报农业服务中心。

(2)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在水稻开割日前8天对辖区内的水稻生长状况进行实地查勘,了解受灾水稻收成的概况;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中山市政策性水稻保险损失汇总表》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的亩产量进行抽样核实,随机抽样率不低于15%,准确率如达到90%的,可认定村委会上报的亩产量准确,汇总报阳光公司;准确率低于90%的,责成村委会重新估产。

(3)阳光公司在开割日前5天会同市农技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中山市的水稻生长状况进行实地查勘,了解受灾水稻收成的概况,测算各镇区损失的比率。

各镇区上报的损失情况与市测算的损失比率相符的,阳光公司确认各镇区上报的损失,并与参保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当各镇区上报的损失情况与市测算的损失比率相差较大的,阳光公司将会同镇区农业服务中心重新抽检,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赔偿协议。

(三)赔偿处理

1、保险赔偿

水稻绝收或亩产量达不到保险亩产量90%,且已投保了补充保险的种植农户,可向标的所在的村委会提供保险凭证并填写《中山市水稻种植保险索赔申请书》;村委会汇总到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依据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

2、理赔公示

阳光公司(或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阳光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赔款划给相应的受损种植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业务管理

(一)市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编制投保计划,并以镇(区)为单位组织集中投保;

(二)各镇区须确保足额投保,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一致;

(三)阳光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此项保险的承保、现场勘查和理赔等工作;

(四)阳光公司按月向市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和农业局报送承保及理赔情况。

五、防灾防损

阳光公司与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一起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不定期组织专题讲座,指导种植户加强生产管理以及防病防虫工作,以减少损失,增强种植户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起紧密的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从而更好地为种植户提供服务与保障。

六、其它事项

(一)受灾种植农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赔偿或保险救助的申请;并在约定开割日前,应当保留现场,等待查勘。否则视同放弃索赔的权利。

(二)受灾种植农户自行估产时,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夸大损失。对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损失的,一经核实可取消其索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