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17号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社区)工作局、财政分局:
现将《中山市开通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9日
中山市开通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统筹全市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指南》(中财农〔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是指市政府实施农田路网建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地中尚未开通路桥的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该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四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资金以镇区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对于不属镇区管理的项目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二)镇区项目由村(居)委会组织,将大面积农田路桥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长度,宽度;预计投入金额,分担比例等)交由大面积农田路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签署“申请书”(附件1)。村(居)委会再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向制定全村的建设计划,报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联合镇区财政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至市农业局审核。
(三)单位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大面积农田路桥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长度,宽度;预计投入金额等)报送至市农业局审核。
(四)市农业局根据各镇区和单位的申报,结合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上年度完成情况,拟定本年度的建设方案,经评审程序后,将年度建设计划文件下发各有关镇区和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计划内容包括:
(一)“一书”: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
(二)“一表”:年度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综合统计表(附件3)。
(三)“一图”:标有年度大面积农田路桥计划的万分之一地图。
(四)拟建农路地块的现状影像的电子文档:要求每条路必须有头、尾、中间三张照片以上,如道路转弯较多的要求在转弯的地方再拍一到两张。
第七条 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实施要求
(一)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的标准为:路基宽5-7 米,路坯高50厘米以上,路面宽4-6米,路面铺沙石压平;农桥和涵闸按农路实际需要配置。农桥宽度4米以上。
(二)实行项目公示。市农业局于每年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项目确定后,将利用农业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三)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四)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向市农业局书面报批。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区(社区或村)代表、监理公司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检,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
2、项目初检验收报告;
3、项目建设总结材料。包括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等;
4、项目申报书(含可行性报告、工程图纸、预算清单);
5、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6、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7、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8、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9、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10、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减少或暂停对项目所在镇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九条 建立项目资料档案
(一)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要做到一路(桥)一档案。
(二)建档资料必须具备:
(1)项目申报和批复材料。
(2)项目实施资料。
(3)施工合同。
(4)项目验收资料,结算资料。
(5)项目资金的请拨资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
取得项目资金的承办单位须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执行、项目效益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收集到的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总结形成市一级绩效评价情况,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和补贴标准
项目资金的筹集以市镇两级财政投入为引导,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根据项目实际工程量,按照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的上限为每公里10万元,每座桥20万元。各镇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确定镇(区)村两级的筹资比例。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开通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分局下达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三) 开通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制订镇区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建设规划;
(二)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拨付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五)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市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 拟定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 统筹协调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 组织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 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 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 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 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镇区大面积农田路桥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二)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 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 参与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2011年3月31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山市开通大面积农田路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