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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农财〔2013〕11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中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试行一年,为加强我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执行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64


中山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农田整治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7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334号)、市政府《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我市基本农田整治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成片建设,避免重复;

   (四)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

  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田间排灌渠道、田间路网、泵站窦闸、田块平整、新增耕地和地力建设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应为农业用地;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改造中低产田项目100亩以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200亩以上、基本农田整治项目500亩以上、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1000亩以上;

  (三)项目所在镇、村和农户有建设项目的意愿,能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落实管护措施;

  (四)项目实施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镇区结合实际提前做好基本农田整治项目整体规划,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做好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局主管科室汇总、初审;

  (二)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估,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设计书(需附项目的概算表和规划图纸);

  (三)项目计划实施位置的现状图或照片;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  实施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省、市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经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同意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二)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并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向市农业局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区(社区或村)代表、监理公司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3、项目建设总结材料。包括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等;

  4、项目申报书(含可行性报告、工程图纸、预算清单);

  5、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6、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省资金的项目);

  7、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8、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9、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10、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11、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相关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对承担单位通报批评并减少或暂停其下年度的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成功获得立项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项目效益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应将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和年度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效,以及存在问题等书面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

  项目资金的筹集以市镇两级财政投入为引导,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实施区域的面积和实际工程量,按照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原则上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每亩补助不高于3000元,基本农田整治项目每亩补助不高于2000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改造中低产田项目每亩补助不高于1500元。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1、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勘测、施工设计、土地清查、招标等。前期工作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

  2、工程监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

  3、工程施工费: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排灌渠道、田间机械作业路网、泵站窦闸建设、田块平整、地力建设等。

  4、竣工验收费:指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审计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等。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

  5.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所发生的专家评估论证、宣传公示、检查培训、召开会议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单位)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分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三) 属工程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个别经费补助类的项目,属于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的资金,经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审核可实行授权支付。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制订镇区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建设规划;

  (二)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五)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基本农田整治的总体规划;

  (二)统筹协调基本农田整治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镇区基本农田整治项目资金;

  (二)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2010年9月21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