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3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筹秀美村庄工程建设资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关于统筹秀美村庄工程建设资金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水平,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和《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的意见》(中委〔201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农业农村工作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金筹集
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工程建设资金是在本届政府任期内,通过整合农业、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内河整治、卫生清洁、绿化美化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项目资金而形成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秀美村庄市镇两级示范点、名镇名村示范村、宜居示范镇村、生态文明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试点镇村及其他符合秀美村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镇村。
三、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的原则实行原渠道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由原资金主管部门负责。
2、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年全市秀美村庄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任务,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安排上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优先投入”原则向市镇两级示范点倾斜,形成配套扶持合力。
3、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或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申报程序、分配标准、拨付方式使用和管理资金。
四、审批流程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秀美办”)共同编制资金二次分配方案(纳入二次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须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秀美办、市财政联合编制二次分配方案),报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秀美办及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下达资金。(详见附件流程图)。
五、监督评价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挪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房屋建筑物的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