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29号
各帮扶责任单位:
为加强我市扶贫开发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中山市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圆满完成中山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广东省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省、市财政、财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帮扶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贫困户稳定脱贫,改善贫困村和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基本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项目实施和全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部门协作,统筹兼顾;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绩效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设在市农业局,由其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改善贫困村村容村貌、贫困户生活生产条件的民生工程;发展因地制宜的帮扶产业;帮扶贫困户子女入学、有劳动能力贫困户转移就业及相关业务培训;扶持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完成住房改建;引入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合作联营;扶持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资助贫困户生活及发展生产;解决与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有迫切的、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的帮扶项目;其他对贫困村、贫困户帮扶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措施和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全市有对口帮扶任务的镇区、单位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9月1日以后上报的项目,将在下年度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情况再作安排。
驻县工作组统筹所辖帮扶责任单位的扶贫开发项目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市扶贫办审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评估、论证,汇总情况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完成)后,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分配。市扶贫办应根据上报的申请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工作原则,认真制定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方案后,由市扶贫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精神和项目资金性质,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扶贫开发项目补助资金须拨付到驻县工作组专账,由驻县工作组根据项目进度统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帮扶项目性质,不得随意交付贫困村、贫困户直接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调整原因、存在问题、调整方案等有关内容形成书面申请,报辖管驻县工作组,驻县工作组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送市扶贫办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使用情况,应报市扶贫办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贫困村“两委”及工作人员的欠薪补发和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发放,以及办公、接待费用等;
(二)弥补贫困村的预算开支缺口和偿还债务;
(三)其他与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驻县工作组职责
(一)统筹所辖帮扶责任单位的扶贫开发项目开展,对申报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意见;
(二)按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跟踪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扶贫办汇报进展情况;
(四)按要求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扶贫办职责:
(一)拟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安排的总体规划,并提交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二)按要求编制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做好项目库申报工作;
(三)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并汇总撰写拟办意见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四)组织驻县工作组及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五)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评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
(二)根据有关批复意见,办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拨付;
(三)监督管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未经申请随意更改建设项目;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驻县工作组汇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市扶贫办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驻县工作组要依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违法所得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挥霍、截留、挤占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套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