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32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水平,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8月9日
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水平,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各相关工作项目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奖补
(一)奖补对象:全市各镇区农业部门、农业企业,高校和省市农业科研推广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引进试验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必须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适用性、新颖性和实效性;
2、在我市还没有或者还未广泛推广使用的,经生产试验、示范成功推广后能为当地农业、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科技项目;
3、项目引进试验、立项研究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重大科研项目可适当延期1-2年时间;
4、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在中山地域进行生产。
(三)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种试验、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
(四)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不高于项目实施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项目最高补助不超15万元。
第五条 农业科技及培训奖补
(一)奖补对象:全市各镇区农业部门或相关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对在我市从事农业、农机化、园艺种植和养殖业(不包括水产养殖)的农户、村两委工作人员进行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培训和各项实用技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培训场地租赁、培训道具、资料文具购买等;
2、聘请讲师、培训用车、培训人员补助、差旅等补助。
(四)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培训项目实施金额,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第六条 农机试验开发奖补
(一)奖补对象:镇区农业部门和市内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开展试验开发的新机具、新技术必须是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或具创新性;试验开发成功后可促进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或节能降耗;
2、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项目单位的人员、资金、设施、场地等条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三)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试验、开发支出;
2、开展有关农业机械化管理、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3、农业机械化管理方面的其他支出。
(四)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不高于项目实施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
第七条 农业优良品种提纯复壮奖补
(一)奖补对象:镇区农业部门和市内农业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1、拟进行农业提纯复壮的品种必须是广东省农业厅或中山市农业局推荐的农业主导品种,并且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申报单位标准化生产较好,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有较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度、品牌效益较好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项目优先考虑;
3、有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保障体系和工作计划。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不高于项目实施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
第八条 三鸟提纯复壮及生猪良种推广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类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
2、拟进行三鸟提纯复壮和生猪良种推广的品种必须是广东省农业厅或中山市农业局推荐的农业主导品种,并且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有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保障体系和工作计划。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不高于项目实施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
第九条 全市性农业科技培训经费
(一)全市性农业科技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全市性大型农业科技培训和与农业科技相关的学历教育培训;
2、各镇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农业服务中心和市农业局系统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提升培训;
3、科技研究合作、农业科技调研、专家评审费用等需要的业务开支。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
项目资金的筹集主要以镇财政和单位投入为主,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
各镇区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经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高校、科研推广机构及市属农业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核查和复审后,对农业企业奖补部分按照市农业局《中山市农业局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规程》(中农〔2013〕104)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连同其他奖补部分形成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联审,经联审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要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检,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和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初检验收报告;
3、项目总结材料;
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单据等;
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6、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奖补范围的项目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验收结果及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奖补资金。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农业局管理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管理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四)建立项目基本档案,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制订镇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项目实施规划;
(二)对申报项目及申拨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建立项目档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五)参与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规划;
(二)统筹协调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镇区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
(二)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