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33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种养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同时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山市动植物防疫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8月9日
中山市动植物防疫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种养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同时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我市动植物防疫体系各相关工作项目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全市各镇区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按时按质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动物防疫工作,配合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工作;
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及管理水平对比上一年有提升;
3、辖区内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镇区政府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年内相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举措或投入,相关设施、设备的购进或更新,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培训或应急演练等。
(三)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支出等;
2、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镇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冷链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3、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4、购置必要的动物防疫设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物资采购及相关的办公支出等;
5、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和培训。
(四)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偿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市内畜禽养殖养殖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二)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的畜禽养殖场;
2、养殖场(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程序进行畜禽免疫;
3、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并通过市农业局组织动物疫病专家诊断确认。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组织动物疫病专家诊断确认后,按照国家对染疫动物扑杀相关补偿规定一次性给予补助。
生猪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国发明电〔2011〕26号)文件精神,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为每头800元。
家禽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4〕26号)文件精神,鸡、鸭、鹅等禽类扑杀补偿标准为每只10元。
第六条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奖补资金的申报和拨付按照《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农财〔2012〕72号)文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文件精神,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元,地级市承担40元。
第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配套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拥有掌握农作物病虫防控技术的技术人员,防控技术水平较高;
2、有项目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3、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4、以往绩效良好,并有发展前景的新内容,可延续申报。
(三)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购买用于统防统治的农药;
2、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点补助;
3、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示范点补助;
4、引进新农药,开展新农药防治试验补助;
5、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方面的其他支出。
(四)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全市性动植物防疫经费
(一)全市性动植物防疫由市农业局组织。
(一)资金使用范围:
1、全市性大型动植物防疫培训;
2、各镇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农业服务中心和市农业局系统动植物防疫人员专业提升培训;
3、防疫工作考评、监督检查、动植物防疫调研、专家评审费用及监管工作等需要的业务开支;
4、动物防疫应急贮备金。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项目资金的筹集主要以镇财政和单位投入为主,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
各镇区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根据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经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核查和复审后,对农业企业奖补部分按照市农业局《中山市农业局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规程》(中农〔2013〕104)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连同其他奖补部分形成动植物防疫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联审,经联审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要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检,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和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初检验收报告;
3、项目总结材料;
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6、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奖补范围的项目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奖补资金。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农业局管理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管理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制订镇区动植物防疫奖补资金项目建设规划;
(二)对申报项目及申拨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五)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动植物防疫项目规划;
(二)统筹协调动植物防疫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项目及资金申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镇区动植物防疫项目资金;
(二)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