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9日
中山市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市)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广东省开展扶贫开发及重点县帮扶工作,规范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广东省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省、市财政、财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适用于我市对口帮扶重点县的重点帮扶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适当集中;
(二)程序规范,合理使用;
(三)绩效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帮助增加贫困户收入和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修建农桥路网,兴建农田水利,实施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帮助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他对对口帮扶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措施和项目。
第五条 扶持资金项目分配依据:
(一)对口帮扶重点县的重点帮扶村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其他配套资料。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对口帮扶重点县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使用方案,报所属市级扶贫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在每年7月前将方案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资料送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总体规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对口帮扶重点县报送的扶持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结合对口帮扶重点县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后,提出拟办意见呈报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扶持资金拨付
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后,由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山市财政局提交拨付资金申请。中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精神和项目资金性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扶持资金项目验收
对口帮扶重点县组织所属市级扶贫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自验并通过后,向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金及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提交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存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按要求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做好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对对口帮扶重点县提出的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
(三)跟踪、检查扶持资金落实情况和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四)做好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中山市财政局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对口帮扶重点县扶持资金;
(二)根据相关批复意见,拨付扶持资金;
(三)监督管理扶持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对口帮扶重点县职责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对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已定的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安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五)向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备案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山市财政局要依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扶持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挥霍、截留、挤占扶持资金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套取扶持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