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扶持政策发布系统 > 涉农资金 > 管理制度>>详细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农〔2013〕151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联系。

 

 

                               中山市农业局

                              2013924

 

 

 

中山市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规范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从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查、专家评审,提出资金扶持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并进行绩效评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管理,重点支持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专业市场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七条  扶持范围

(一)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及集散地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或改造项目。

(二)以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为目的,并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的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为促进当地农产品流通,而从事的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批发交易、开拓省内外市场项目。

(四)为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而建设的农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电子商务平台等项目。

第八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方式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总投入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连续扶持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由市农业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并通过中山农业信息网、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需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向所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详见附件);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证明材料(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6、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7、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在中山农业信息网、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农业局及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