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中农农〔2022〕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中农农〔2022〕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镇街农业主管部门:
1.对照下文材料清单逐项审核合作社提交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无缺漏项;
2.开展实地调查,结合实情在《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上进行初评打分,在《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上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
3.根据本镇街的合作社申报情况出具推荐函,加盖部门公章,同申报材料一齐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并自评分数;
(二)《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三)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
(四)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九)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十)合作社近期照片。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上文标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页码,逐页加盖合作社公章和骑缝章,于5月12日前一式一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变更材料。
附件:1.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
2.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3.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农〔2022〕87号)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何思雨,电话:88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