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05年12月6日原省农业厅制定的《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简称“原办法”),对规范品种审定与登记工作、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培育种子企业育种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东省种子条例》颁布实施,原办法存在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作物品种管理设置了新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等制度,《广东省种子条例》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作出可以申请评定的制度性安排,并规定品种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因此,亟需制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为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种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广东省种子条例》;
(三)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重点对品种审定机构、申请与受理、品种试验、审定(评定)程序、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等事项进行规定,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品种审定与评定制度,引导优质、绿色、高效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办法》适用范围,规定我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包括审定、登记、评定三种情形。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共4条,规定了省品审委、省品审办、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委员的任职条件,省品审委与主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共10条,规定了品种审定(评定)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受理,品种评定范围,以及标准样品留取等事项。
第四章“品种审定试验”,共6条,规定了审定品种试验内容、组织实施单位、主要测试鉴定项目、试验周期、试验结果汇总、自行开展试验条件以及DUS测试等事项。
第五章“审定评定与撤销”,共7条,规定了试验总结提交、品种审定评定参会人数、回避制度、通过审定(评定)条件、公示时间、复审受理、撤销审定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第六章“引种备案”,共4条,规定了引种备案的受理机构、受理范围、试验要求、申报材料以及同一适宜生态区确定等事项。
第七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相关程序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提交评定,以及《办法》实施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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