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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的政策解读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修订了《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大冲口渔港港章》于2013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于2013年9月25日颁布实施。该港章已实施超过五年,属于要修订或废止的范围。随着近年来渔业捕捞行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改革后对渔港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横门渔港管理章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和市司法局《关于督促清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文件工作的函》(中司函〔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大冲口渔港实际情况,我局在现行《大冲口渔港港章》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次修订,起草了《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四)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中的附件《广东省渔港管理章程》(稿)。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包括总则、渔港概况、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渔港所在地政府负责本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括陆域(含码头泊位安排、经营)环境卫生、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和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涉及渔港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因大冲口渔港加固水利工程(栈道)占用了部分渔港水域范围,故需重新测量渔港范围。经测量,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渔港主要区域范围不变,只是作出了微调:将栈道部分区域纳入了陆域范围,渔港水域范围则相应缩小。渔港功能区也根据目前渔民实际使用便利情况进行调整划定。

  (三)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增加了第三章“渔港经营”章节内容,明确了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坦洲镇政府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如有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并报镇政府备案;投资方须遵守渔港管理相关规定,服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章节内容,综合了现行《大冲口渔港港章》“港区管理、码头管理”章程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渔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及应对渔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渔港范围内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章节内容,丰富和完善了环境管理相关内容,细化了渔港环境保护相关措施,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六)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第六章“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章节内容,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7号)要求,由原来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改为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并明确了渔船进出港管理相关措施。

  (七)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增加了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章节内容,明确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9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