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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我市市级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对《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5〕30 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现就文件修订事宜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1、2015年7月3日制订的《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5〕30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5年,到2020年7月3日已届满。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需要重新修订《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015年7月3日制订的《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的文件《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已修订。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与2014年版比,内容有很大改变,例如,《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该项资金原来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现改为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3、粮食生产形势发生了变化。2015年我市的粮食生产面积有22.38万亩,其中水稻播种面积有7.74万亩;2020年我市的粮食生产面积有3.9974万亩,其中水稻播种面积有2.96万亩。省农业农村厅从2020年始,每年对各市下达粮食生产政治任务,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早稻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3项指标,同时,粮食生产实行党政同责,并把粮食播种面积、早稻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3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中。

  二、修订过程

  为规范中山市市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形成后,于3月23日向全市24个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后又在4月8日通过我局网站和市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部门、镇街、公众的反馈意见,对修订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1、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办法》明确“种粮直补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与《原办法》比,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不但农户可获得补贴,而且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获得补贴。

  2、降低了不纳入补贴范围的条件。《办法》明确不纳入补贴范围:“在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过程中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部损失或亩产低于100公斤以下的粮田,如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与《原办法》比,降低了不纳入补贴范围条件,从亩产低于150公斤降低为100公斤。

  3、增加了1项补贴面积核实标准。近几年我市科技部门推广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澳洲淡水龙虾)技术。为适应水稻科技的发展,明确补贴面积核实标准,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规定“稻渔综合种养的稻田,沟坑占比不得超过稻田面积的10%”。对基层的调查核实工作作出指引,减少基层对于新情况无核实标准难于操作的困难。

  4、删除了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中府办会函〔2021〕23号)的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实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办法及补贴标准等内容。

  5、禾虫稻也可以享受市级种粮食直补。为鼓励农民挖潜扩种水稻,增加水稻种植面积,原办法规定“因禾虫稻插植规格偏疏(1000—2000科/亩),产量较低,种植禾虫稻的农户仅享受国家和省的种粮直补政策”,现修改为“禾虫稻插植规格偏疏(1000—2000科/亩),产量较低,市级种粮食直补标准按50%折算”。

  6、删除了1项市财政部门职责。《原办法》中市财政部门第4项职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规定,该项职责改为主管部门负责。《办法》中删除了市财政部门第4项职责,改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法》中增加了1项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7、对其他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内容也作相应修改。将全文“镇区”表述修改为“镇街”;将全文“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表述修改为“镇街农业部门”。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8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