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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解读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2年4月,中山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要求,谋划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大局,优化调整人才评价方式、完善拴留人才服务保障,补齐人才发展政策短板、实施人才发展机制改革,聚焦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出台了《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启动实施“中山英才计划”,分领域评定和支持特聘人才,由工信、科技、卫健、教体、宣传、农业、人社部门分别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和其他综合领域评定一批“高、精、尖、缺”的特聘人才,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2023年5月,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要求,完善我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架构,优化评定指标,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农业农村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文件主要内容

  在《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第十四条“分领域评定和支持特聘人才”相关内容基础上,细化优化和补充完善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的申报条件、参评方式、评定标准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一是对符合条件人员属地作了明确,在中山工作,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并签订意向书的市外引进人才。二是对符合条件人员工作属性作了明确,从事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农业农村科技、农村实用技能、乡村治理、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方向作了明确,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二)参评方式。对特聘人才的参评方式作了完善和修改,参评方式分为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两种,特别引进的人才需是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入职中山,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的市外人才。

  (三)评定标准及程序。一是明确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实行随到随审及公示,年度集中签约,次年发放补贴。二是明确对按指标计分参评分数线,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三是增加评定部门将入围名单反馈镇街程序,镇街农业部门充分挖掘本辖区农业农村领域优秀人才,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山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镇街推荐参评综合评价表》对未入围人选进行评审,根据授权和下放的名额,经党委(党工委)研究后确定增补名单,报市评定部门党组研判。

  (四)管理与考核。管理与考核中增加第(二)点:获得中山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资格后三年内到岗全职工作并签订聘约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和服务;获得特聘人才资格后满三年仍未能到岗全职工作的人才,视为放弃特聘人才资格。第(四)点:仍在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人才可参评特聘人才,经评定入选后,保留入选资格三年,待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满后再签订聘约,享受特聘人才相应待遇和服务;属原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核发新旧待遇差额。

  三、其他重点内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农村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