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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延期实施)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有效期届满的《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农农〔2023〕79号)进行修订延续,形成新版《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粤农农计〔2018〕4号)于2022年底到期。根据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补贴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

  我市2023年8月24日实施的《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农农〔2023〕79号)将于2026年8月24日有效期届满。原办法实施期间,制度运行平稳、适配性强,有效规范了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政策落地成效良好。为保障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连续稳定落地,补齐政策衔接空档,持续规范全市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稳定行业发展秩序,我局决定对原政策文件予以延期实施至2029年8月24日,实质性条款无修改。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3号);

  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十九条,主要包括资金用途、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资金申报、资金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

  (一)资金用途。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损失补贴资金。

  (二)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编制本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汇总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报送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抽查复核申报补贴数量。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街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辖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健全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检查核实无害化处理情况;组织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材料,核实申报补贴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按规定做好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实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做好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暂存、移交等相关工作,规范填写台账记录,保存相关佐证资料;及时报送本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组织申报本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资料。

  (三)补贴对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补贴范围。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以下生猪及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标准给予补贴:活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后,在待宰静养期间发现并经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胴体;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胴体。

  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以及屠宰过程中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五)补贴标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400元。

  (六)资金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月5日前整理上一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审核无误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7月10日前整理汇总前6个月(上一年7-12月、当年1-6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组织货主等申请者填写《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表》,提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七)资金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纸质审查和现场抽查。经复核无误的,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九)监督管理。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跟踪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违规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信息公开。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申报条件、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等进行信息公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目前中山市已实施集中收运及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需自行处理,故《办法》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项目。

  (二)本次修订延续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常规续期修订,无实质性条款调整、无政策标准变更、无权责调整,属于常态化政策延续工作,符合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实际,能够持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稳定发展。

  四、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办法》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陈生,联系电话:88221361。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4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延期实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