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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动物防疫法|运输车辆、人员备案

信息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发布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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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幅漫画涉及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动物防疫事关国家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更好保障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科学构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动物防疫保障能力的同时,力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筑更加有力的动物防疫屏障。

  为帮助各地高效开展普法活动更好服务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专家团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致力提升普法实效性,出版了“画”说动物防疫法。本书结合各地普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出现的主要违法情形,以通俗诙谐的漫画、案例方式讲述了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重点法律义务,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