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动物防疫法|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本幅漫画涉及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防疫事关国家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更好保障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科学构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动物防疫保障能力的同时,力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筑更加有力的动物防疫屏障。
为帮助各地高效开展普法活动更好服务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专家团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致力提升普法实效性,出版了“画”说动物防疫法。本书结合各地普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出现的主要违法情形,以通俗诙谐的漫画、案例方式讲述了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重点法律义务,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