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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函(第一批)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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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三角、东凤、横栏镇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22〕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珠三角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05号)以及《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函》(中农农函〔2022〕180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全省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全市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工作,我局现将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你们,用于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请按有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次下达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为1017.1万元,专项用于各相关镇街开展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的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下达给你们。

  二、请各镇街收到下达的资金后,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好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督促项目实施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金达到既定绩效目标。

  三、各相关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快经费支出进度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支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镇街在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并经市级复验后,按照建设成本50%的标准(标准生产型不高于2000元/亩)将相应奖补资金下拨给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见附件)。

  附件:1.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联系人:付东升,电话:88221316)


  附件1

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表


序号

镇(街)

分配单位

项目名称

功能类科目名称及代码

金额

(万元)

绩效目标

1

三乡

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农村局

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

[2130148]渔业发展

149

到2023年12月30日止,建设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面积必需达到745亩。

2

三角

中山市三角镇农业农村局

102.4

到2023年12月30日止,建设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面积必需达到512亩。

3

东凤

中山市东凤镇农业农村局

41.4

到2023年12月30日止,建设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面积必需达到207亩。

4

横栏

中山市横栏镇农业农村局

498.3

到2023年12月30日止,建设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面积必需达到2491.5亩。

5

西区

中山市西区街道农业农村局

226

到2023年12月30日止,建设完成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面积必需达到1130亩。

合计





1017.1




  附件2

2023年度中山市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面积(亩)

奖补金额

万元

奖补标准

不高于元/亩

项目

类型

1

三乡镇白石村项目

白石村村委会

290

58

0.2

标准

生产型

2

三乡镇大布村项目

西山村村委会

87

17.4

0.2

标准

生产型

3

三乡镇泉眼村项目

泉眼村村委会

52

10.4

0.2

标准

生产型

4

三乡镇岗泉村项目

岗泉村村委会

94

18.8

0.2

标准

生产型

5

三乡镇西山村横坑片区项目

西山村村委会

56

11.2

0.2

标准

生产型

6

三乡镇西山村聚源片区项目

西山村村委会

166

33.2

0.2

标准

生产型


三乡镇小计


745

149

0.2

标准

生产型

7

西区街道隆昌社区项目

隆昌社区

1130

226

0.2

标准

生产型

8

横栏镇六沙村项目

六沙村村委会

2491.5

498.3

0.2

标准

生产型

9

东凤镇和泰村项目

和泰村村委会

207

41.4

0.2

标准

生产型

10

三角镇容海(珠海海龙)公司项目

中山市容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512

102.4

0.2

标准

生产型

合计



5085.5

1017.1



  注:1、项目的奖补标准按照建设成本的50%对实施主体进行补贴,即标准生产型不高于2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