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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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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30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市继续坚持落实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强化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现就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伏季休渔海域、时间和作业类型 

  休渔海域: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钓具渔船经申请休渔批准后,也纳入休渔管理。

  二、强化伏季休渔管理 

  (一)加强休渔渔船管理。我市建立应休渔船名册,原则上所有中山籍海洋渔船必须返回中山休渔,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规定,严禁外省(区)渔船在我市休渔,原则上禁止省内跨市休渔,原则上禁止省内外市养殖渔船在我市靠岸上渔获物及补给,有效遏制外海区、外省(区)及外地市渔船不在船籍港休渔的问题发生。因我市泊位不足,无法保障异地休渔渔船停泊安全,为此原则上不受理异地休渔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我市休渔的,按省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加强渔港、渔船动态监管。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随意离港出航、不得出租用于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因上排维修保养、补给等原因,需要转移港口(锚地)的休渔渔船,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或实际休渔港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转港,离港前网具一律上岸封存,不得携带出航。市内维修补给的,应报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备案;省内跨市转港维修补给的,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同意。港澳流动渔船因上排维修保养、补给等原因需要进入我市的,经船厂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三)落实渔船和渔港安全监管。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协同消防、水务、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渔船和渔港的安全监管,排查安全隐患,重点落实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和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一是要抓好防火工作,重点检查渔港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备有效、消防预案完善以及休渔渔船有序停泊、船载消防设备有效等方面,并督促休渔渔船所有人落实值守制度。二是要高度重视防台工作,落实休渔期间防风措施。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调整泊位安排,按要求做好船上人员撤离工作。三是要利用渔港(锚地)视频监控系统,对休渔秩序、休渔安全实行动态化监管,切实提高防灾减灾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强钓具渔船管理。对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自主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在4月3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镇街申请并加具意见后(申请书详见附件3)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纳入休渔管理。自主休渔钓具渔船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请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钓具渔船审批流程和监管,严厉打击钓具渔船非法改装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钓具渔船,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对违规钓具渔船从严查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吊销捕捞许可证等。

  (五)强化免休渔船监管。市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免休钓具渔船”的执法检查,确认作业工具后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所有免休渔船须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按相关法规严格进行处罚。市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和各有关镇街要对免休渔船的船位、航迹进行监控,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六)强化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特许捕捞监管。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专项(特许)捕捞等有关规定执行。强化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特许捕捞监管,重点检查伏休期间资源调查船许可证、船位监测设备使用情况。监督其执行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获物妥善处理,防止流入市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严从重从速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七)加强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健全乡镇纳管涉渔船舶安全监管机制,锚定“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海巡、陆查、清港行动,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拆解一艘,持续挤压涉渔“三无”船舶活动空间。禁止乡镇船舶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对违法捕捞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按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清理整治规定予以清理。各镇街要落实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寻求地方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间联动合作,推动整合海洋综合执法、公安、海事、专职网格员等联合监管,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构建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八)加强渔民生活保障和安全生产培训。按照统筹平衡“资源保护、渔民生计、执法监督”原则,做到执法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和保障渔民生计两手都要硬。各镇街要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落实落细休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对休渔期间符合条件的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2024年休渔补助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普及渔船安全知识,开展各类渔业船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我市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文件要求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各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以及内陆船舶到海洋生产作业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各镇街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实际,形成在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通过运用系统监控、网格员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休渔渔船和免休渔船船位监控;加强与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沟通汇报,及时制止伏季休渔期间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完善包括民生保障、生产秩序、执法监管等工作预案,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各项工作领导有力、职责明晰、方案周全、实施顺利。 

  五、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穿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中,大力倡导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结合执法、监管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宣传活动传导政策、了解民情、释疑民惑、抒解民困、集聚民心,实现广大渔民群众对伏休工作的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和帮助渔民做好休渔期实施前、实施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安排和开渔复产的生产秩序规划,营造出制度执行严格、社会保障良好、渔区秩序规范、渔民生活安逸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做好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 

  各有关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报送“亮剑2024”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和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休渔期结束后,要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情况总结,并于9月5日前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和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科(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子聪、李金明,联系电话:88322017、88221262;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梁柱峰,联系电话:88361131)  。

  附件:1.中山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名单(除钓具渔船外)

  2.中山市2024年海洋休渔期钓具渔船及非捕捞辅助船名单

  3.钓具渔船自主休渔申请书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