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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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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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你们好!随着卫生用农药产品进入生产销售旺季,消费者对卫生用农药的质量和标签标注内容要求越来越高。为维护各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馨提醒如下:

  一、把好农药产品范畴关,规避违规生产经营农药风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例如,产品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产品,企业需要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否则按照假农药处理。

  二、把好农药产品标签关,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的生产

  农药生产企业务必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标签标注要求,规范设计印刷卫生用农药产品的标签,减少由于产品标签不规范造成被投诉甚至违法的风险。

  一是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如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登记证核准的农药名称,不得增减文字。

  二是标签标注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三是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如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等内容。

  四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六是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农药管理法规要求的卫生用农药产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把好卫生用农药采购关,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的经营

  一是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必须取得许可证。生产防蚊驱蚊类农药的企业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企业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防蚊驱蚊类产品按无证生产处理,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企业生产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二是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把好农药采购关。采购卫生用农药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农药。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查询APP”或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zwb/dataCenter)查询。

  三是不采购销售来路不明的进口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进口的防蚊驱蚊类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四是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五是违法经营不合规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的防蚊驱蚊类产品;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台账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切记要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不合格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