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向李锡朝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李锡朝:
我支队于2023年11月29日对你作为船长,在渔业船舶开航时,对其余人员情况不清楚,未履行“船长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职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4日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出《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向李锡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年2月4日视为已向你送达该决定书。截至2024年8月4日,你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山海综催〔2023〕36号)并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具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山海综催〔2023〕36号)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