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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向叶向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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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日:

  我支队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出《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向叶向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年11月14日视为已向你送达该决定书。截至2026年5月14日,你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山海综催〔2025〕30号)并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具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山海综催〔2025〕30号


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