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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1-12-22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禁限用药物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案件,现向外公布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陈XX、李XX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0月14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对陈XX、李XX豆芽生产作坊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陈XX绿豆芽样品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27.8ug/kg,李XX黄豆芽样品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66.0ug/kg,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规定,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物质,在豆芽中不得检出,判定为不合格。陈XX、李XX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生产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陈XX、李XX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少数不法分子为了使豆芽卖相好,口感好、高产,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增长素等等物质。上述涉案当事人都曾供述在生产豆过程中添加过可助豆芽生长的某类物质,并检出禁限用药物,食用这样生产出来的豆芽不仅存安全隐患,甚至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此行为已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具有生产销售行为,即使没有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守法意识,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