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履职尽责,推动监管模式、打击方式、治理手段、工作机制、队伍建设“五个转变”,在破解历史顽疾、护航重大项目、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全年累计查办行政处罚案件45宗,罚没5261.17万元。为强化警示教育,现从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精选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说法”引导有关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合法生产,共同维护海洋资源与生产安全。
案例一:中山市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支队对中山市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2010年至2011年间,在建设码头主体结构时,超出其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范围进行建设,将0.1478公顷海域转化为陆地,形成事实上的围填海。该部分成陆区域在2022年海岸线修测中被划入向陆一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二是自2009年12月起,该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长期使用码头配套港池3.3843公顷从事货物运输活动,持续占用海域。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关于“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标准,认定其码头填海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港池用海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支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94.599751万元,并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查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第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历史形成的用海事实不能替代合法审批手续。第二,“向海索地”必须严守法律红线,擅自改变海域属性、将海域转化为陆地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第三,罚款与责令恢复原状并用,体现了“损害担责”的必然性,警示用海主体必须依法用海、规范用海,切实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案例二:梁某某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支队对梁某某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2年,梁某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从贺某某处购买玳瑁指甲约300套,用于古筝培训教学。其中140余套已赠送学生(已由徐州公安处罚),剩余156套及4片被徐州公安查获。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制品,总价值91614.33元。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2025年9月,中山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予以罚款183228.66元(玳瑁指甲价值2倍)。
(三)案例评析
购买利用玳瑁制品不仅加剧物种灭绝风险,更误导行业风气。本案通过严格执法,纠正“材质决定专业度”的错误导向,警示从业者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案例三:梁某某、张某某买卖捕捞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梁某某将“粤中渔821××”捕捞许可证以2800元卖给张某某,未办理过户手续。违法所得2800元。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支队对当事人梁某某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吊销捕捞许可证;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对应处罚条款将变更为“第七十条,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评析
公众应认识到买卖许可证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罚款的严重后果。本案例提醒渔民和渔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捕捞许可制度,不得通过买卖许可证规避监管,须依法办理证件过户,杜绝侥幸心理,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案例四:郭某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5日,支队执法人员在翠亨湿地公园海域检查“粤某渔XX”船,检查发现该船长18.5米、主机功率95千瓦,船上6人。根据《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缺配三级船长一名和三级轮机长一名。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郭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节选自《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船舶类型为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应配备三级船长1名;主机总功率大于等于50千瓦小于250千瓦的,应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支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决定: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
(三)案例评析
渔业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核载乘员要求,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违法行为会直接威胁航行及人命安全。本案中船上未有三级船长和三级轮机长在岗,遇到台风、碰撞、机械故障等突发情况时,极易因无法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本案警示船舶所有人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船员,杜绝侥幸心理,从源头防范海上安全事故。
案例五:麦某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措施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防御台风“桦加沙”期间,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停泊于中山市沙溪镇豪涌村对开岐江河水道位置的琼儋渔XX船船长麦某某在多次收到广东省、市两级政府和三防部门关于“全部渔船回港避风,做足安全措施后,全体船上人员必须撤离,不得擅自返船”的指令要求后,其仅加固缆绳后离船,却让一名船员留守船上,未按要求做好防台措施让所有人员离船,未及时督促落实防风避险措施。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监管)》,支队对当事人麦某某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850元整。
(三)案例评析
渔业船舶避风是应对恶劣天气、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相关主体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落实“早预警、早准备、早撤离”原则,否则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漠视与失职。本案警示船长及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避风指令,杜绝麻痹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渔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