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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全生产小课堂㉖——农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二)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6-09-15 分享:

  防台风期间,渔船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是三防指令的刚性要求。船长作为渔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接到三防指令后应服从指挥,立即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

  一、案情摘要

  2025年9月,防御台风“桦加沙”期间,各级三防部门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在辖区水域避风的渔船发布指令,要求“全部渔船回港避风,做足安全措施后,全体船上人员必须撤离,不得擅自返船”。琼儋渔XX船船长麦某某在接收到上述指令后,于9月23日上午将琼儋渔XX船停泊在中山市沙溪镇豪涌村对开岐江河水道,与船员陈某某加固缆绳后独自返回珠海,安排陈某某留守渔船。船长麦某某未履行人员撤离指令。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麦某某作为渔船船长,违反《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关注天气动态,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按照要求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

  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对船长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监管)》序号第10项,涉案船舶为海洋中型渔业船舶,裁量档次为“一般”,对船长个人可处70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防台风期间渔船按时回港、人员离船,是防范水上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台风中渔船易发生走锚、断缆、碰撞、倾覆,人员留守等于将自身置于高危载体之上,一旦出事即可能造成溺亡、失踪等严重后果,还会反向挤占海上救援资源。三防指令是行政命令,不是建议。违反防台指令,绝非个人小事。本案虽罚款数额不大,但警示明确。海洋综合执法部门通过个案查处,督促船长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筑牢渔业安全防线。

  提醒广大渔民朋友:台风预警发布后,盯紧电视广播、防御指令短信、定人联船电话,到点回港、到岸离船,切勿为看守船只冒生命风险。